一、招标条件 | |||||||||||||||||||||||||||||||||
鞍山市 2021 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共同、曙光小区配套设施改造工程EPC项目已经由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备案。以鞍发改审投【2021】29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鞍山市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中央预算内投资82.3%及市财政资金8.85%、区财政资金8.85%,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鞍山市 2021 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共同、曙光小区配套设施改造工程EPC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鞍山市铁西区共同、曙光小区等区域 2.工程规模: 市政工程: 铁西区共同、曙光小区总占地面积132722平方米,涉及56栋居民楼,总户数5044户。主要改造内容为:1、道路工程。翻建道路沥青路面44996平方米、人行道铺装56495平方米、行车道边石11155延米。2、排水、给水工程。翻建D=0.2mUPVC管1198米;D=0.3mHDPE管5864米;检查井325座;化粪池51座;翻建DN150球墨铸铁管180米,DN100球墨铸铁管873米,De25-De75PE管333米。3、燃气工程。翻建中压DN200燃气管线240米,低压DN100-DN300燃气管线4240米。4、电气工程。新建庭院灯75基,以及供电线缆4180米。5、供暖工程。翻建DN50-DN300供暖管线4589米6、绿化工程及公共设施。新建绿化工程12358平方米;翻建绿化边石5415延米。7、小区附属环境改造工程。新建监控56个;通讯共同沟5227米,石材座椅56个,分类垃圾桶28套,以及健身器材11套,凉亭9个,廊架40米等工程。 3.本公告共划分为1个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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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期要求:2021年07月06日 开工至 2021年11月30日 竣工 |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 |||||||||||||||||||||||||||||||||
1.资质等级及范围:([设计·综合类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含)以上或者[设计·行业资质·市政行业·市政行业乙级](含)以上或者([设计·行业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含)以上并且[设计·专业资质·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丙级](含)以上)或者([设计·专业资质·市政行业(道路工程)·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丙级](含)以上并且[设计·专业资质·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丙级](含)以上并且[设计·专业资质·市政行业(给水工程)·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丙级](含)以上并且[设计·专业资质·市政行业(排水工程)·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丙级](含)以上并且[设计·专项资质·照明工程·照明工程乙级](含)以上并且[设计·专业资质·市政行业(热力工程)·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丙级](含)以上))并且([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含)以上或者[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公路工程一级](含)以上) 2.EPC项目经理资质类别和等级:[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含)以上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含)以上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师(给水排水)](含)以上 3.施工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4.设计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投标其成员须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个数不超过2名。2、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方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方的意愿和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方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各自的法律责任; 6、联合体各方具有同一专业的,在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内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6.其它要求:(1)投标人持本企业 CA 锁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报名;(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含)以上 或者 [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含)以上 或者 [注册公用设备师(给水排水)](含)以上资格及在本企业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3)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具有国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无异常,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担任过与本项目相类似的(市政公用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责任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提供业绩证明(合同);(6)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施工或总承包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合同)或者(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合同)(7)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8)本次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9)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且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10)根据《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11)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应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本项目技术标采用暗标评审。 根据辽住建【2020】56号文内容,本项目允许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可以在省内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2)如公路资质企业中标,需以保函、保险、担保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同时招标人出具合同总价10%的支付担保。(3)公路资质企业需提供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达AA及以上。(4)公路资质企业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5)公路资质企业近3年无建筑、公路、水运、水利市场不良信用信息。(6)公路资质企业项目负责人具有拟承包工程项目对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且注册在拟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并与该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7)公路资质企业项目负责人近5年具有担任与拟承包工程项目同级别、同等级(或以上)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有效业绩。(8)公路资质企业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担任施工项目经理的工程未发生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7.允许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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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 | |||||||||||||||||||||||||||||||||
1.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金额:4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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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标时间: 2021年06月25日 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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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现场纸质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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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递交地址:
疫情期间只接受邮寄,邮寄地址: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19房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邮编: 114000 接收人:孟小龙,联系电话:13604227393。
投标文件由顺丰速运公司(建议) 送至指定的投标文件存放地点,并由接收人员和快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接收,存放投标文件房间24小时监控。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招标人不予受理,由投标人自行负责。邮寄费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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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标方式:
现场纸质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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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标说明:快递内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装订,同时快递单上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姓名及手机号;开标当日应保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通讯畅通,评审、答疑采用远程(座机电话开免提方式)。开标、评标全程录音录像。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可使用“腾讯会议”APP收看网上开标直播,法定代表人或授委托人可提前下载,开标时可登陆“腾讯会议”APP观看开标实况。(请投标人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其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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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标文件的领取 | |||||||||||||||||||||||||||||||||
1.领取时间:2021年06月03日 08时00分至2021年06月09日 17时00分
2.领取地点:请到辽宁工程咨询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lnzxzb.cn:8022/TPBidder/memberLogin文件领取菜单资格确认并领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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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说明 | |||||||||||||||||||||||||||||||||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鞍山市政府网、鞍山市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上发布 | |||||||||||||||||||||||||||||||||
八、招标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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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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