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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2017年部分智慧城市重点项目监理招标二次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27 | 阅读次数:

辽宁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鞍山市2017年部分智慧城市重点项目监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招标内容

包编号

分包服务名称

采购最高限价

投标保证金

01

鞍山市2017年部分智慧城市重点项目监理

852000元

17000

1.本项目招标内容分  1  个合同包,投标人对所投包的招标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其投标无效;

2.本项目报价不得超出采购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详见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二);

(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拟派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3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组成员要求具有软件测评师或软件测试工程师或软件产品检验员证书。

三、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1.招标文件于20182月28日至2018年3月6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8:30-11:00、13:30-16:00北京时间),在辽宁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21号万科写字楼1210)出售,售价:500元/套。如需邮寄请另付50元人民币手续费(含特快专递费)。

2.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出示以下有效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还需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及法人章)及其与投标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资格审查:

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无效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五、招标公告发布

00001本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鞍山市政府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六、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2018323下午13:30时(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24室(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公开开标大会。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不符合招标项目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七、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要求: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发出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之日。

3.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4. 经查实,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

八、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 购 单 位 :鞍山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冷勇

联 系  电 话:0412-2288135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胡晓玉

联系电话、传真:0412-8804488    15542720888

地        址: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21号万科写字楼1210

 

 

辽宁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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