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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发布时间:2016-06-30 | 阅读次数:

 

市直、县(市)区、开发区以及乡镇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出炉,最低每月500元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钟蕾)28日,记者从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上获悉,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全面启动。伴随着我市“公车改革”的陆续推进,按照省统一要求,鞍山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出炉。
  车改范围有多大
   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采取分级分类推进方式进行,市直、县(市)区、开发区以及乡镇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省(中)直垂直管理系统驻鞍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按照《鞍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我市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机构范围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人员范围包括,参改机构在编在岗的厅(市)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车辆范围为,各级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市、县(市)区、开发区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此次“公车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合理确定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保留数量。市直每个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辆。各乡(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分类确定保留车辆,一般不超过3辆。
  公务交通补贴有多少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市(区)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
   公车改革后,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市直机关、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和千山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公务活动范围为我市除海城、台安、岫岩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改革后,我市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超出保障区域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海城、台安和岫岩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在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我市执行不高于省公务交通补贴上限的标准。按职级在公务交通总费用内确定不同标准。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同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我市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正厅(市)级每人每月1690元;副厅(市)级每人每月1500元;正局级每人每月1040元;副局级每人每月95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900元;副处级和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5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按照省统一要求,鞍山地区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省直垂直管理系统执行属地化补贴标准。
  规范处置公务车辆
   市直机关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市国资委统一规范处置,制定处置办法,以公开拍卖等方式公正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置。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应指定主管部门,参照《鞍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上缴公车处置细则》,制定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处置工作具体规定,承担上缴公车的处置工作。
   为配合公车改革的实施,搭建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从未处置的上缴公车中安排一定数量车辆,提供过渡性公务出行有偿服务。
   与此同时,我市将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统一确定的原则和标准,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关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单位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对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转载自《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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